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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登记

概要及登记对象

外国人登记的意义
想要长期居住在韩国的外国人,应在到达韩国的九十天以内,去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办事处办理外国
人登记。
外国人登记的目的在于明确外国人的居住关系及身份关系,以及有效管理和保护长期滞留的外国人。也在对本
国民实行居民登记(身份证)制度意义很相似。

外国人登记对象
外国人登记对象是需在韩国滞留91天以上的外国人,其具体条件如下。
从入境日起需滞留91天以上的人。
失去韩国国籍而取得外国国籍的人或在韩国出生的外国人等,需要从得到滞留资格之日起滞留90天以上的人

滞留在韩国的外国人,在得到签证种类变更许可后,从入境之日起需滞留91天以上的人。
虽然符合上述外国人登记条件却属于下列条件的人不需办理外国人登记手续。
韩国政府接受的外国政府外交使节团或领事机构的成员,按条约或国际惯例得到同等特权和减免的人和其家属
:外交(A-1)
大韩民国政府所承认的、,执行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公务的人和其家属 : 公务(A-2)
根据与韩国政府的协议,免除外国人登记或被认为有必要免除的人及其家属:协议(A-3)
外交、产业、国防上从事重要业务的人及其家属和其他法务部长官认为有必要特别免除外国人登记的人。
在六个月以内需从事属于下列滞留资格活动的加拿大国民。- 旅游过境(B-2), 文化艺术(D-1), 其他
(G-1)

登记时期
外国人需申请外国人登记的时期如下。
从入境之日起需滞留91天以上的人应在从入境之日起的90天以内
得到赋予滞留资格或变更许可的人在得到许可的同时(当时)外国人如在上述期间内未申请外国人登记,则
成为处罚的对象。

申请地点

申请外国人登记应到本人所在地管辖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办事处的窗口进行办理。但是,仁川机场出入境
事务所、金海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外国人保护所及市内机场(城市内的机场)、金浦、乌山、平泽、甘泉事务
所或办事处及世宗路分所不能办理。
※ 详情请查询各地区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

申请材料及签发

申请材料
外国人登记申请表 (备置在事务所的各窗口, 韩文, PDF)
护照或外国人入境许可书
彩色相片(3厘米×4厘米) 3张 (2寸照)
外国人登记证收费标准 : 一万元韩币
* 按签证种类需添加的材料

申请材料及签发
签证种类 添加材料
文化艺术(D-1)
  • 所属团体等的在职或活动确认证明
  • 所属团体等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留学(D-2) 在校证明
产业培训(D-3)
  • 培训确认书
  • 体检证明(国内医院)
  • 入产灾或伤害保险证明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属于施行令第24条的2第一项第四号企业培训生需要培训推荐书
    [外国人投资企业培训生(D-3-1)需添加防止拖欠保证保险及医疗保险加入证。
一般研修(D-4) 培训确认书或在校证明
取材(D-5)
  • 在职证明
  • 营业执照复印件
宗教(D-6)
  • 在职证明或派送命令书
  • 营业执照复印件
驻在(D-7)
  • 在职证明或派遣命令书
  • 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投资(D-8)
  • 在职证明
  • 外国人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限于个人投资者)
  • 营业执照复印件
贸易经营(D-9)
  • 在职证明或派遣命令书
  • 营业执照复印件
教授(E-1)
  • 在职证明
  • 营业执照复印件
会话指导(E-2)
研究(E-3)
技术指导(E-4)
专业职业(E-5)
艺术流行(E-6)
  • 在职证明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演艺界人 : 演出推荐书、在职证明(供应企业), 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企业, 演出地点), 旅游事业许可(登记)复印件, 派遣劳务合同, AIDS检查结果证

特别活动(E-7)
  • 在职证明
  • 营业执照复印件
探亲(F-1) 驻韩公官员的家务补助人须提交雇用合同及公官员的ID卡复印件
巨额投资人的家务补助人须提交雇用合同复印件, 雇佣人的外国人登记证复印件
居住(F-2) 国民的配偶须提交?艏??本及居民登记?本
陪伴(F-3)
  • 陪伴者的外国人登记证复印件
  • 陪伴者的在职证明
旅游就业(H-1)
  • 旅游计划表
  • 在职证明(限于有关人员)

1. 事务所所长或办事处所长在接受、审批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加减或添加材料。

2. 各种申请材料的有效期间以签发日起三个月以内为计算日。

* 陪伴者登记

登记申请人未满17岁时,可以在其父母或申请义务人的外国人登记证上记载为陪伴者(这种情况下可以另外申
请外国人登记证,则不记载为陪伴者), 这种申请需要父母或申请义务人的外国人登记证。
签发
外国人需到窗口申请外国人登记, 负责职员确认申请项目无误,则交付外国人登记的受理证(receipt)。申请
后大概过3-4天就可领取外国人登记证。在申请时递交的护照签证旁边盖上“外国人登记毕”的戳。

注意事项

在大韩民国居住的外国人(未满17岁的人除外)必须随身携带护照, 外国人入境许可书或外国人登记证, 如果
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或有其权限的公务员(市,郡,区的登记负责人)在执行公务时要求出示证件时,须出示护
照和外国人登记证。如果违反上述携带及出示义务时将要遭受处罚。跟大韩民国国民一样,在大韩民国
逗留的外国人在一定情况下需在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办事处盖上手印,其对象外国人及时期如下。

注意事项
对象外国人 盖手印的时期
保护外国人 签发保护命令时
受到强制迁出命令的外国人 签发强制迁出命令时
因违反出入境管理法接受调查而身份不详的外国人 接受调查时

如果外国人拒绝盖手印时,事务所所长或办事处所长根据出入境管理法有权对其外国人拒绝延长滞留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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