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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

就业步骤及资格

外国人若想在大韩民国就业,必须得到可以进行就业活动的滞留资格。
*可以进行就业活动的滞留资格:短期就业(C-4)、教授(E-1)、外语会话指导(E-2)、研究(E-3)、 技术指导
(E-4)、专门职业(E-5)、特定活动(E-7)、研修就业(E-8) 等
进行就业活动的外国人应在指定的工作地点工作。
雇佣外国人的雇主在解雇、辞退外国人时或在变更雇佣合同的重要内容时,应在15天以内进行申报。

延长居留期间及增加、变更工作单位

外国人若要进行与其滞留资格不同的活动或与其滞留资格并行欲进行属于其它滞留资格的活动时,应事先得到
法务部长官的批准。
外国人若在其滞留资格范围内变更或增加工作单位时,应得到法务部长官的批准。
外国人若想超过滞留期继续滞留,应在其有效期限内得到法务部长官的批准。

外国人产业研修制度

外国人产业研修制度是为了产业技术合作,邀请发展中国家的工人来韩国企业进行研修,研修1年之后,如通
过所规定的技术资格考试或受研修就业教育时,允许其享有为期2年的就业的制度。
产业研修期间,在研修推荐单位所推荐的国内产业研修企业实施为期1年的研修(滞留资格:D-3)。
研修推荐单位通过劳务出口国家的劳务出口机关召收研修生,并且分配研修生到研修企业。至于产业研修生的
日常管理,由劳务出口机关负责管理。
外国人产业研修生结束为期1年的研修后,如果通过所规定的技术资格考试或受研修就业教育后,赋予其允许在相关企业或具备适当资格条件的企业就业2年的资格。
滞留资格将由产业研修(D-3) 变更为研修就业(E-8)。作为研修就业人员,在其工作期间将受到劳动基准法等
劳动关系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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