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籍同胞的国内居住申报
外国籍同胞
是指曾持有韩国籍或其直系晚亲已取得了外国籍,在国内具备一定要件的人,在外国短期滞留的人不属于此。
外国籍同胞的国内居住申报
是指在国内滞留90天以上为目的入境的外国籍同胞,凭本⼈或⽗⺟、祖⽗⺟中一⼈曾持有韩国国籍为依据,申请(F-4)签证。
申报方法及所需材料
由本⼈到住址所辖出入境外国人厅申请。
- 每种情况需具备的材料不同,建议你事前到出入境外国人厅详细咨询一下本⼈是否可以进⾏居住申报。
外国籍同胞的住址迁移申报
- 住址迁移之日起14天以内,到新住址所辖出入境外国人厅或市、郡、区厅或邑、面、洞的长进⾏住址迁移申报。
- 也可以通过hikorea网站进⾏滞留住址变更申报。
- 如有违反,将依据在外同胞法第6条处以罚款。
申报方法及所需材料
- 护照、外国籍同胞国内住址申报单
- 国内住址迁移申报书
- 能证明变更住址的资料(邮件、租赁合同、住所提供确认书等)
交还外国籍同胞国内居住证符合下列情况时,外国籍同胞必须向出入境外国人厅交还本⼈的国内居住证。
- 取得大韩⺠国国籍时
- 丧失在外同胞滞留资格时
-
在滞留期限内,无意再入境时
- ⾃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14天之内没有交还居住证时,将处以罚款。
在外国民的居民登录
- 获得外国永住权(包括以永住为目的的外国居住)或⾃2015年1月22日后,移居到国外的大韩民国国民登录为在外国民,发行标记“在外国民”的居民登录证。
- 在外国民国内居住申报证(法务部)效力丧失之日(2016年7月1日)以后应使用在外国民居民登录证。
- 在外国民在国内外居住30 天以上为目的,在出入境时向居住地邑面洞申报。
出处:仁川外国人生活指南